问题 | 公安机关在被检察院批捕后,还能提审吗? |
释义 | 被批捕后不一定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最高法院规定可直接调取案卷材料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疑问、嫌犯要求陈述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可讯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法律分析 当被批捕后不一定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也可以不提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拓展延伸 被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进行进一步调查? 在被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仍然具备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权利。尽管被检察院批捕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和控制,但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机关,仍然有责任和权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情况和需要,进行相关的取证、讯问、搜查等活动,以收集更多的证据和了解案件的真相。然而,公安机关在进行进一步调查时,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尊重被批捕人的权益和程序上的保障。 结语 被批捕后并非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一种程序,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错误或接受再抗诉后,可直接调取案卷和材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在被检察院批捕后仍有权进行进一步调查,但应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尊重被批捕人的权益和程序上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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