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依法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未制定操作规程与控制指标; 4、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5、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注水措施; 6、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 7、未按规定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8、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9、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