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可以书写免予起诉辩护词 |
释义 | 1、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都可以书写免予起诉辩护词。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辩护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一、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的免予起诉辩护词会被法院受理吗? 1、免予起诉辩护词会被法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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