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如中央邮政、铁道、海关等机关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及外交部在国外的使、领馆。派出机构有权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某种特定任务或从事某种专门业务,但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通常对派出机构实施积极的领导、协助和监督。派出机构的权力由派出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时,派出它的机关将全部和部分撤销所授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