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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件超期如何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
    长期未结案件不仅使法院背负着沉重的包袱,更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如何妥善清理这些积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探究影响长期未结案形成的原因,笔者对A市B区法院 近三年以来绝对审理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司法鉴定久鉴不决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案件超期的主要诟病之一。
    1、加大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力度,严格设定举证期限。承办人应对申请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审查,对无需鉴定的事项,予启动鉴定程序,并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原因;确需鉴定的,应根据案件待证事实的需要,提出明确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并明确设定举证期及缴费期,释明当事人延期举证及延期缴费的不利后果;承办人应对鉴定材料事先质证,审核无误后方作为鉴定基础,防止出现重复鉴定消耗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
    2、适当限制当事人重新鉴定启动权利,减少重复鉴定。首先,重新鉴定必须举证证明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重新鉴定之情形。如果鉴定结论虽有缺陷,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仍不予重新鉴定。其次,笔者建议建立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事人因鉴定结论无法满足预期而动辄要求重新鉴定的现状。再次,重新鉴定费用应体现“惩罚性”。司法实践中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比例分担;从引导当事人审慎诉讼的目的出发,可以规定,如果某个重启后得出的鉴定结论没有被法院采纳,对案件裁判没有产生实质影响,则该次重新鉴定费用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而不是一律由败诉当事人承担。 最后,要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防止案件陷入无止境的重复鉴定中去。从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诉讼效率两方面来考虑,一般以两次为限。
    3、完善对外委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当事人的制约。应在对外委托规定中明确当事人不配合鉴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明确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用将导致的结果,可参照法院不预交诉讼费的处理办法,由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预交鉴定费通知书,明确不按规定时间预交鉴定费的以撤回鉴定申请处理,从而避免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对恶意阻挠鉴定工作和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建立相应处罚措施,维护司法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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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0: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