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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案与投案自首的区别
释义
    投案与自首的区别有:
    1、投案是指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报告作案情况。自首是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3、自首的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仅投案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投案是前往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作案情况听候处理。
    投案又分为主动投案和被动投案:
    1、被动投案,法理上讲就是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主动投案,可以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也可以是在家人的劝说,陪同下投案。
    自首的概念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类型:
    1、法定自首情形:①《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②《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上述两种自首情况系《刑法》的明文规定,故我们认为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自首类型。当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对于三类人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罪行,也以自首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情况关于自首的认定一般不存在争议。
    2、准自首情形:除了《刑法》对自首的两种规定情形外,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该解释以自首认定的情形包括: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⑥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上述6种情形下按照《解释》第二条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按照自首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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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6: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