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诉抗辩权有哪些不能行使的情形 |
释义 |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案件已受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以及保证人明示或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在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行使先诉抗辩权。 法律分析 一、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二、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三、先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3、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拓展延伸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 先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诉讼程序中,有权在诉前提出抗辩理由,以否定原告的主张。然而,先诉抗辩权并非无限制的,其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限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滥用抗辩权、超过法定时限、违反法律法规等。适用范围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例如,先诉抗辩权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而在民事案件中则相对宽松。因此,在行使先诉抗辩权时,被告必须遵守相关的限制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适用范围,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结语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享有的一项权利,用于在诉讼程序中否定原告的主张。然而,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和适用范围。被告必须遵守限制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范围,以确保合法权益和公正审判。在实践中,保证人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先诉抗辩权,以维护自身权益并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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