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屋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 (一)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受让人协商一致后,解除买受人与开发商原先签订的预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让人与开发商另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不须经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履行预售商品房转让程序。 (二)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如果预售合同已经在房屋主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办理: 1、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这个要求需要查阅当地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未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转让。 2、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 (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 3、预售房屋尚未实际交付。 4、预购人履行了预购合同约定的义务。预购人没有履行预购合同的义务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房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中,债务转让应当征得预售人的同意;如果预购人擅自转让,预售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以要求预购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我国法律严禁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行为,不允许利用预售合同转让做变相期货交易。 5、签订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无需签订新的预售合同。 二、房屋期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也称为“房屋期权转让”,是指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预购商品房合同之后,在商品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把原来因签订购房合同而获得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房屋期权转让,房屋所有权尚未形成,因此,这是一种合同债权的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我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