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一、宅基地允许转让条件有哪些 宅基地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要求被转让方不能拥有宅基地,这样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符合这个条件的大多数都是农村刚成家和父母分户的年轻人。 2、仅限于村集体成员。农村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民只是享有使用权,而且国家有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也就是说,你家的宅基地只能转给你同村的成员,不能转让给其他人,如果违反规定,一经查出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3、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转让必须要通过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上报给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核通过后才能落实,否则是无效的。 4、房屋也要一并转让。在转让时,如果没有一并转让房屋,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国家有“地随房走”的规定,所以,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要将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转让出去,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转让的。 二、农村宅基地还可以收回来吗 未使用农村宅基地满二年的(特殊情况除外)可以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使用权,对于已经确权的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注销土地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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