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受偿顺序规定:1.无担保物权按执行先后顺序受偿;2.同一财产抵押,优先登记受偿,其次按登记先后顺序,最后按债权比例;3.担保物上抵押、质押、留置权并存,留置权优先,已登记的抵押、质押其次,未登记的抵押最后。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