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仅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应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目前住宅用途尚未纳入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2、落实规划条件及产业、环保要求 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向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产业准入以及生态保护要求的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出具书面规划条件以及产业、环保要求文件。 3、编制土地入市方案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4、集体会议表决 土地所有权人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后,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1、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2、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3、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