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公积金销户提取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离休、退休: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离休或退休材料(原件,已转入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用提供)。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转入“封存户”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但未转入“封存户”的: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或失业证(原件)。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原件); 4.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或失业证(原件,已转入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的不用提供)。 五、出境定居: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长期定居的有效证件或文件(原件)。 六、缴存人死亡: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缴存人死亡材料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 3.前来办理的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继承关系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条 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需提供离婚证。 第六条 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1)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提供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所购房屋备案信息查档资料(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提取时限:购买自住住房的,先自付款后提取。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该所购住房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第九条 在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结清前,仅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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