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于本案例已经经过交警队对事故作出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因此电动车一方的车损维修以及人伤治疗医药费用,误工费用都可以向机动车一方进行索赔。 机动车一方需要先在交强险额度内(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人伤治疗医药费1万元)全额赔付电动车一方,如果仍有超出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即机动车承担70%。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探望都不影响索赔权利。如果机动车一方不配合或者拒赔,就应该凭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损失费用证明单据材料等在事发地法院直接将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