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失业人员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基金需符合三个条件:失业前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失业保险,享受其他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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