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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地域管辖
释义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有几种分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一般由什么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其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第18条规定的是“职能管辖”,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些诉讼职能由哪些不同的机关管辖。
    具体实施
    第19条规定的是“级别管辖”,严格来说就是刑事第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案件第一审由基层法院管辖,符合第20条规定的由中级法院管辖,其他的见第21条至22条。不管哪一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效力都是一样的,只要没有上诉,都有不可置疑的既判力,都可以作为刑罚执行的依据。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效力不同,因为他们一审就是终审,不会再有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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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1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