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包括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两种,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审讯案件的过程之中,从犯罪嫌疑人的描述之中,就能判断该案件是否属于过失犯。向比较于故意实施破坏行为的量刑来看,过失罪犯受到的是较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