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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信人员能否变更为企业法人
释义
    一、失信人员能否变更为企业法人
    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所以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涉及对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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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