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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明确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的管辖
释义
    明确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的管辖: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一、不动产登记分为几类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为变动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中专指什么?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4、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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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8 4: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