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的,它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就推动使用价值的实物。比如滩涂、草原、山林、建筑物等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论是因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还是因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占有权引起的,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之所以要把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历史沿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当地的其他的具体情况都比较清楚,也便于在当地进行实地勘查和收集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确地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便于判决的最终执行等。 一、建筑合同管辖能否约定 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