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子遛狗不牵绳辱骂老人,遛狗不牵绳违法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女子遛狗不牵绳辱骂老人 12月8日晚,居住在无锡市惠山区的女子鲁某与丈夫李某外出遛狗,但是,夫妻二人并未栓狗绳。 在视频中可以看见,小狗冲向一位老人与小孩,而老人在护住孩子躲避的过程中,不慎踩到了小狗的脚。随后两人暴发激烈争执。在争论过程中,女子多次言语辱骂老人。 惠山警方发现后,迅速开展工作。经查,居住在惠山区的李某(男,26岁)、鲁某(女,28岁)夫妻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犬绳,其间与一老人发生争执,鲁某当众多次辱骂该老人。目前,鲁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惠山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李某因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绳被惠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二、遛狗不牵绳违法怎么处理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养狗人不栓狗绳应该入判什么罪 不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以民事纠纷处理,如果行为人唆使狗咬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可能涉嫌犯罪,狗不构成犯罪。狗咬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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