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吗 |
释义 | 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一、合同撤销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公司项目部应全力克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确保合同正常履行。因无法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得到损失补偿的前提下慎重研究,从严控制、妥善处理。 第三条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无效。 第五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因变更、解除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条合同管理人员接到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通知后,应及时修改登记台账,并注明变更、解除的内容及原因等。 第四百六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二、可撤销的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三)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四)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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