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当事人特征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一、诉讼标的是不是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认为是诉讼标的。 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在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任何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特定的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 二、最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三、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流程: 1、起诉和受理。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法院将根据起诉书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2、审理准备。人民法院在立案的五日之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人; 3、开庭。在确定的时间应公开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相关人员; 4、判决和裁定。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 一、经济纠纷诉讼的主体如下: 1、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2、诉讼当事人。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3、诉讼代理人。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 4、其他诉讼参与人。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方式如下: 1、先行调解,即买卖双方在发生经济纠纷后,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处理,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能够理解违约的原因; 2、如调解不成,再仲裁。这种方式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如无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径。当事人起草好起诉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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