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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代理人所具哪些特征
释义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身份的排斥性与优先性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所谓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同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具有排斥性,同一个主体不能既是被告又是原告,也不能即是原告又是被告。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即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不能超越当事人身份的排斥性,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原告又代理被告,也不能作为被告而代理原告。一个主体既是当事人又是其他可排斥性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当事人的身份具有优先性,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本案中,张大作为被告与其母亲王某某作为原告的身份具有排斥性,被告张大作为原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与自身作为被告的身份具有排斥性,而张大的被告身份优先于作为原告王某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张大只能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再以其母亲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包括以下哪些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而引起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3)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如被代理的未成年当事人成年或精神病人痊愈;(4)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如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权或监护权,随着婚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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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