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更监护人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民政部门的来指定监护人,对于指定监护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变更监护人的,应当征询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