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撤诉的,已经进入和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行政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在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准予暂缓缴纳诉讼费: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二、离婚撤诉的条件: 1、申请离婚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 2、申请离婚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离婚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