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属于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
释义 | 一、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当事人对某些行政行为有争议,国家明确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不能因为对行政行为有争议,就故意去毁灭国家机关公文,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毁灭国家机关公文,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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