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 退休年龄 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 退休 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