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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执行监视规定
释义
    对于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被指定的居所,不得会见他人,应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监视居住应在住处或指定居所执行,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外,不得在羁押场所、办案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权利,并应及时转达其委托要求。
    法律分析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或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所有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行为都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法律保障了被监视居住人的权益,确保了公正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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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6: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