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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释义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具储蓄和投资功能,保险费包括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储蓄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储金,作为责任准备金,最终以保险金形式给付受益人。即使合同解除,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现金价值应退还给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也需退还。
    法律分析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
    寿险中的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危险保险费,一是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根据每年的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是用于积存起来作为责任准备金的。作为责任准备金的这部分保险费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它相当于投保人放在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最后会以保险金的形式给付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在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却不因此而消失,保险人不能将它据为己有,应当退还投保人。
    所以本条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由于保险费支付时间不长,保险单上积存的保险价值不多,所以本条规定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拓展延伸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当保险合同发生特定情况或达到特定条件时,保险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关系。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保险标的丧失、保险标的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解除方式通常包括书面通知、协商一致、法院裁决等。在实际操作中,解除保险合同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沟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赔偿事宜。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对于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不仅具有保障作用,还兼有储蓄和投资的功能。保险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储蓄保险费是用于积存责任准备金的,形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使合同解除,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现金价值应退还给投保人。根据《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法律程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沟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对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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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