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监察与仲裁有什么不同 其实两种渠道特点不同,很难简单判断孰优孰劣,到底采用何种方式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时间限制、标的大小、是否愿意正面面对单位等多种因素。 劳动仲裁属于准司法性质的居中仲裁机构,“不告不理”、并且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者必须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仲裁需要先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开庭,那么开庭的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优点在于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提出明确的、可能是高于国家关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最低劳动标准的要求,可以与单位进行对质和辩论并决定是否与单位调解、撤诉或其他,集中解决个人的问题而不涉及其他。 劳动监察则属于行政执法,即使没有举报也有权对辖区内的单位实施监察。所以“举报”在此也就是“线索”,劳动监察是以单位是否规范劳动用工、是否遵守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而非个人同单位的劳务纠纷为对象的。监察的重点是以单位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用工的最低标准和要求。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往往都是义务主体,而不是仲裁中的原告和被告。简言之,按国家规定 办事 ,不适用调解。走监察通道可以匿名、匿址,也无需付费。但由于证据材料主要是由单位主动提供,举报者提供的线索又往往过于模糊,一旦单位有意规避,可能造成劳动者个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虽然监察部门是为举报者保密的,但有些单位比较敏感,即使是日常监察,也可能会对劳动者“捕风捉影”。所以劳动者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拿出一些勇气来。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你总结的全部信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需要帮助,欢迎拨打热线。我们有专业的 律师在线 为你解答。 法律客观: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不同点:一、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二、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三、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四、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五、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六、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