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现行的立法没有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作出区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完全取决于办案机关,造成了办案机关在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上有很大的随意性,“若交得起保证金,就适用取保候审,否则,即被适用监视居住。”(陈*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而且,出于办案安全的考虑,实践中采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鲜有所闻,甚至在实践操作中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行为,常见的例如将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与侦查机关有利益关系的宾馆内,把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的羁押,严重违反了立法本意,侵犯了公民权利。为此,我们不得不对这种实用性不强,又易出现漏洞的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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