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资罪的主体是处理和管理特定资金和物资的工作人员,即直接负责分配、储存、分配和使用特定资金和物资; 2、犯罪的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开展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资罪的目的是为单位单独使用; 3、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复杂;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己保管或处理的特定款物转移到其他方面。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不仅包括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还包括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所有私人货币。不包括材料。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资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洪、扶贫、优抚、移民和救济。这些特定的资金必须是特殊的,可以是金钱或物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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