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第三人是指 |
释义 | 交通事故第三方,亦称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相对于车辆、车辆驾驶员以外的、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人。 例如:一辆汽车撞伤了行人,这个行人相对于该汽车和汽车驾驶员而言,就属于第三方。要是车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碰撞、倾覆情况,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确认责任。然后,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应向人民法院提诉讼。经人民法院立案后,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赔偿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法院的立案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还必须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如果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一般认为,除单方交通事故外,交通事故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因发生碰撞、辗轧、刮擦、翻车等事故引起的。但在交通事故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既没有发生碰撞、辗轧,也没有刮擦、翻车等现象,甚至还没有违章现象,但也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原因,由于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隐蔽性”,往往被疏忽,因此极易逃避责任,甚至依目前的有关法规也无法追究其责任。在当前路面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因第三者因素引发的交通事故已不鲜见,很有必要引起人们的重视 交通事故造成保险第三人损伤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根据情况不同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00%的限额保险赔偿责任; 2、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限额保险赔偿责任; 3、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第三险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不予赔偿。 4、若还有不足以赔偿部分,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或者保有人则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保险第三人。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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