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九条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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