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调解另一方没去该怎样办?你们可以帮我处理吗?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自行和解分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在场参与下达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没有审判人员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从而改变了过去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自行和解只能选择撤回起诉的单一模式。《民诉意见》第191条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作了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调解另一方没去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规定应是指庭上和解,且仅适用于二审程序,对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不能适用。 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该怎样办?你们可以回答吗? 只要在法院开庭前都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到了法院也不一定判刑,要看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是不会被判刑的,否则,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自然会判刑的了。对于监外执行,即缓刑,一般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三年以下量刑的犯罪,且无前科,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的。这也是条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司法该怎样办?你们可以处理吗? 隐瞒境外存款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如果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不明知,或准备申报而暂未申报等,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三)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外汇的管制。 (四)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所谓“依照国家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司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谓“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地区的银行或其他国家银行。 全国企业法院该怎样办?你们有?办法?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全国企业法院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举报方申请行政复议加重处罚该怎样办?你们可以处理吗? 1、“是不是行政复议不能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无权加重处罚。 2、关于复议不加罚的问题:举报方申请行政复议加重处罚目前虽然没有像《刑事诉讼法》有“上诉不回刑”的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各主管机关的复函或解释中,有相似的规定,比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签发该怎样判断?你们可以说明吗? 法院传票是指由原告准备、由法庭下达的用来通知答辩人其被起诉信息的法定文件。通常情况下,法庭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签发或在小额钱债法庭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不属于参与审判工作的,应该只能算做审判助理,或者是法院里面的文员之类的工作的,不算是参与审判工作的。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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