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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管辖权的法院能否组织调解
释义
    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及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移送案件需满足三个条件:已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不得自行再移送,而是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受理后,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变更影响。上诉案件由原审上级法院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重审。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管辖权法院已实体审理,可视为放弃异议权,可继续由受理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移送管辖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案件已受理;二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具备管辖权。同时,移送案件的法院所作移送裁定对接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约束力。在实践中,若无管辖权的法院已实质审理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视为放弃异议权,无需移送管辖,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这一规定既避免了法院间争夺管辖权,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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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7: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