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的家访规定 |
释义 | 缓刑犯需遵守守法、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以及获得批准方可离开居住地,否则将执行原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 法律分析 缓刑犯需遵守的规定,具体有守法,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以及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获得考察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拓展延伸 缓刑期间的社区监督和支持措施 缓刑期间的社区监督和支持措施是指在犯罪分子获得缓刑后,社区对其进行监督和提供支持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改正错误,并逐步融入社会。社区监督包括定期报告、居住地检查、举报义务等,以确保犯罪分子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同时,社区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机会等支持措施,帮助犯罪分子重建自信、改善生活状况。这些社区监督和支持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犯罪率,促进社会安全和犯罪分子的社会复原。 结语 缓刑犯需遵守的规定,包括守法、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地需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缓刑期间的社区监督和支持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分子遵守法律、改正错误,并逐步融入社会。社区监督包括定期报告、居住地检查等,而社区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支持措施,促进犯罪分子的社会复原。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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