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 但需要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开具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的证明,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放宽经营优惠政策,由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表格,全国工商部门统一执行的。 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包括: 1、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复印件或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合同复印件; 3、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 4、属市场或商场设摊或租赁柜台的,提供市场或商场摊位或柜台租赁协议,及所在市场的市场登记证(新设立的市场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经营场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明。 拓展资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与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应在1年以上。房屋性质属住宅的,一般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但经利害关系人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