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但又有别于一般性的财产权利,它属于兼有人身属性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性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对可以继承的遗产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其中没有股权的身影。因此股权的继承问题,在《民法典》层面属于立法空白,这应该是由股权的复杂性决定的。毋庸置疑,股权继承更多的是一个公司法问题,而非一个民法问题。针对该问题,《公司法》并不是从股权能否继承及如何继承角度进行的规定,而是从股东资格能否继承角度加以规定的,资格或者身份虽与财产权利密切相关,但显然是侧重人身属性的,这与民法中的侧重财产性权利的遗产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千万别小瞧这个但书条款,如果章程未做特别约定,一旦出现某个股东身故的问题,那么其法定继承人(无论是乳臭未干的黄毛小子还是耄耋之年的高堂父母)都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届时公司的人合性将受到极大冲击,会给公司治理带来极大的挑战。 需要指出的是,股东身故后,根据章程规定可以排除其继承人成为股东,但与此同时章程应该对该股东遗留股权的处置作出约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