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如果患者和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的,要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其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如单位涉及犯罪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非常广,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医疗事故的连带责任等。一旦发生严重医疗事故,不仅医疗机构要承担民事赔偿,其法人代表还会被问责,如果有失职渎职行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的责任:经济纠纷、机构是否按规章办事(该机构出现的事情都有责任,赔偿等法律制裁都跟法人相关) 主要负责人:医疗事故,规范,是否按照当地卫建的要求 造成医疗事故的,诊所负责人负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