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证更换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
释义 | 驾驶证换证所需资料包括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彩色相片和相片回执。驾照到期换证需要提交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数码照相回执和相片。换证流程包括领取申请表、提交资料并审核、缴纳费用、等待三个工作日,最后领取证件可以委托邮寄或亲自领取。 法律分析 驾驶证换证所需资料: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四张白底小一寸彩色相片及相片数码回执。 注: 1、要相片回执就是证明这个相片已经上网能查到的; 2、客户不用提供驾驶员体检证明,由我们代为办理。 3、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都要正反两面的;自己办换证,一定要体检证明。 驾驶证到期换证需要什么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有效期三个月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深圳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外地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其他请参见《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的补充说明》。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深圳市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业务日前6个月内有效),2张驾驶证专用相片(与回执一致)。 驾照到期换证流程: 1、到当地车管所业务受理窗口(网上下载表格也可以的)领取表格《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规范的填写; 2、到当地车管所受理岗窗口提交以上准备的资料和填写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通过审核在受理的状态下,出具驾管业务受理凭证; 3、缴纳工本费,缴费方式:持驾管业务受理凭证在POS机或到建-行各网点缴纳工本费; 4、受理时长:三个工作日;领证需要资料:驾管业务受理凭证,原驾驶证,领取人身份证明; 5、领证方式: 1、可以委托邮寄; 2、业务申请人或委托人代理人到车管业务办公点发证岗窗口领取。 结语 驾驶证换证所需资料简明流程: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四张彩色相片及相片数码回执。客户无需提供驾驶员体检证明。驾驶证到期换证所需资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证数码照相回执和两张驾驶证专用相片。换证流程:领取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资料并获得驾管业务受理凭证,缴纳工本费,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证件,可邮寄或亲自领取。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 1.单位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是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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