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途径有哪些 |
释义 |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有权在法定质疑期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函,采购人不得拒收。只有在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的质疑函可以被拒收。其他情况下,如未参与采购活动或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采购人仍需接收质疑函并做出相应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中的“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是合规的,即使逾期送达,采购人也不能拒收质疑函。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中,质疑是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渠道。《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为了保障供应商的这种维权渠道畅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还特意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这就是说,可以拒收质疑函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质疑函。质疑期之外,也就是超过了七个工作日。比如,中标结果发布后,供应商过了半个月才提出质疑,采购人就可以拒收质疑函,不予受理。 其他情形,采购人都要接收质疑函,并且视不同情形作出答复。比如,某个供应商没参与采购活动,他的质疑函要受理吗?依然是要受理的,不能拒收其质疑函。只不过因为他没参与采购活动,不属于合法的质疑主体,所以答复质疑不成立就可以了。 再比如,对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可以拒收吗?依然不可以拒收,对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采购人可以要求其补正。如供应商依然未能提交合格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质疑答复时指出相关问题,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时一并审查。 总之,还是那句话,只有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质疑函这一种情形可以拒收,其他情形都不能拒收。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如果采购文件规定:逾期送达的质疑函不予接收,这就错了。因为,只要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发出了质疑函,就是合规的,即使质疑函到达采购人的时候超出了质疑期限,采购人也不可以拒收,依然要受理质疑。 结语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质疑是其法定救济渠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除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的质疑函可以被拒收外,其他情况下采购人都应接收并作出答复。即使质疑函在质疑期限内送达,即使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采购人也应要求补正或提供答复。保障供应商的维权渠道畅通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