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房价水涨船高,受此影响,城镇土地越来越值钱,地源越来越少,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受到关注。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的1.宅基地可进行交易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户因在外发展已经定居城市,手中的宅基地可进行出租,入股,交易等,众所周知现今农村宅基地出现大量的浪费,这项变动对于目前宅基地浪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项变动随着明年的确权结束后,不仅能让宅基地变的“灵活”起来,宅基地的出租价格也将随之上涨,对农民来说可谓是迟到的幸福。2.宅基地价格不难看出来今后宅基地越来越值钱,升值空间也越来越大,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宅基地的补偿根据当地的情况不同来制定,当然每个农民都有自己心中所想的价格,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觉得补偿低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土地部门咨询,这些都是有相应的标准。3.宅基地完善优化,加快清理一户多宅的情况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在申请得到批准后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才叫一户一宅,而在农村个别的农民一户多宅,造成部分农户因没宅基地而建造不了房屋,这些多出来的房屋在确权之时也不会登记发证,虽然不一定会拆除,但今后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为了能公平的分配每一处宅基地,随后的时间内将对一户多宅的情况加大排查二、2018农村土地最新政策及解读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近日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以上就是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的介绍。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依靠,其是农民的最后财产,对于宅基地政策的改革切不可激进冒进,要在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同时,尊重农民意愿,保证改革顺利有效的开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