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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录音证据怎样能被有效采用
    在实践中,首先看录音证据内容是否清晰可辨。录音证据在录制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干扰因素,从而可能导致录音内容模糊听不清。若该份录音证据记录的内容模糊听不清,则对该份录音证据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还要看录音证据记录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看录音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若无关则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再看录音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其主张,若该份录音证据记录的内容虽与本案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其主张,也对其证明目的予以否认。
    具备了证据“三性”的录音证据,要确认其证明力,还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若当事人仅有一份合法、真实、关联的录音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该份录音证据属于孤证,此时,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录音证据,则难以确认其证明力。
    所以通过审理,结合以上要件,对申请人提出的电话录音这一证据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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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3: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