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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如何决定是否要起诉?
释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可能被起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释放了、且也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那么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查封、扣押、冻结可能被起诉者财物的机关,收到了检察院下发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那么也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结束侦查、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作出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之中需要包含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等的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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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0: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