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听证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听证程序如下:(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4)举行听证会;(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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