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
释义 |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为承担人寿保险规定的给付义务,保险人从应收的净保险费中逐年提存的一种准备金。 (一)寿险准备金分析 寿险准备金的产生。假定所有的人寿保单,都按年龄的自然费率,逐年收费,那么,保险公司当年所收的纯保险费应正好等于当年应给付的保险金,这样也就无所谓提存什么准备金了。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下列两个原因而无法满足上述假定的情况:①参加保险的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收入也将受到影响,并呈由逐年增加到逐年下降的趋势。②随着年龄的增长,发生死亡(或生存期满)的保险金给付逐年上升并高于年龄低的时期。 由于上述两个原因的存在,决定了保险费不能按自然保险费率,而是按趸交费率一次交清,或按均衡费率逐年交付。这样,必然形成随着年龄段的增高,需要给付的保险金与趸交或均衡保险费之间的差额也就越来越大,并且在开始年份所收取的保险费要远远大于未来年份所收取的保险费。二者之间的差即为寿险准备金。尽管开始年份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险费大于支出(保险净给付)部分,但未来年份所需支出的部分会大于收入的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在开始年份多收的保险费,不是经营收入,而是一种负债,并且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随意支配挪用。 (二)每年更新的定期纯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 1.每年更新的定期纯保险费即是常说的自然保险费。现假定有一30岁的投保人,如果他加入每年续保的定期保险,即加入1年定期保险,每年续保l次。第一年即30岁时,他交付l36元的保险费,可享受10万元的死亡保障;到第2年31岁时,则应支付142元保险费才能享受l0万元的死亡保障。以此类推。这样,那些健康长寿的人,就必须负担逐年增长的保险费。达到60岁时,应交的保险费数目就高达l308元;如果达到80岁时,要取得l0万元的死亡保障,就必须付出高达9233元的保险费。如此沉重的经济负担,对被保险人来说一般均难以承受。为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引出了趸交保费和均衡保费的交费方式。 2.趸交保险费。是指一定期限的寿险于投保时一次交清的保险费。例如,30岁投保保额为10万元的5年期死亡保险的趸交纯保费为: 首先,第一年支出数为:100000×137X0.952381①=13047620 第二年支出数为:l00000X143X0.9070295=12970522 第三年支出数为:l00000X149X0.8638376=12871180 第四年支出数为:l00000×156X0.8227025=12834159 ①0.952381为保额为l万元,预定利率为5%的现值。 第五年支出数为:l00000X164X0.7835262=12849935 合计: 64573416、 其次,计算由30岁生存的人平均支付额:64573416÷95932=673.12元,即30岁年龄 的人投保5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额为10万元的趸交纯保险费约为673.12元。 以上是死亡趸交保险费。现在计算生存定期保险趸交纯保险费。由上表14—1知:5年期的现值率是0. 7835262、期满生存人数是95183,则生存期满给付l0万元保险金的现值是95183X100000×0.7835262=7457837429元,再由30岁生存的人平均支付,得77740.87元,即30岁投保5年期生存保险期满给付l0万元的保险金的趸交纯保险费是77740.87元。至于生死合险的趸交纯保险费则是上述两种情况下趸交纯保险费的和,即30岁年龄的人投保5年期保额为l0万元的生死合险的趸交纯保险费为: 673.12+77740.87=78413.99元 从上述计算中不难看出,5年期的生死合险的趸交纯保险费高达78413.99元,已接近10万元保险金,可以说是名为保险实为储蓄。所以在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采用分期交费的办法。如按季交费,半年期交费或于保险期届满前的最初若干年交费等。 3.均衡保险费。每年应交的纯保险费为固定的数目,这种交费方式称为均衡保险费的方式。现以投保年龄为30岁的人参加普通生死合险为例,计算采用均衡保险费方式时的纯保险费情况。假定表14—1中的95932名30岁的人均参加了此类保险,则期满前和期满时,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金现值之和是64573416+7457837429=7522410845元。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在前节寿险责任准备金分析中我们发现,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过程很复杂。为简化计算过程,保险公司都有自己厘定纯保险费的死亡表和预定利率在不同保险类型下的复利、现值和年金换算表,从而大大简化了寿险准备金的计算过程。 寿险准备金系在保险单起期后,由保险公司在每年的年底提存一次。寿险准备金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是我们凭过去已收的保险费计算,简称过去法,即将过去已收取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减去过去已给付的保险金及其利息的合计额。 第二种是凭未来收取的保险费计算,简称将来法,即将将来应付的保险金的现值(C)减去将来可收入的保险费的现值。 又依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所收取的纯保险费本利和,应等于支出的保险金本利和,换言之,将它们换算成计算责任准备金时的现值也应相等。 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其各种给付义务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各国的保险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提存责任准备金额度的方法。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理论责任准备金,另一种是实际责任准备金。此外还有一种叫平均准备金法。 1.理论准备金。是指就纯保险费而言所计算的责任准备。理论责任准备金是对投保人交付的净保险费逐年加上利息和生存利益的积存值,减去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和利息的积存值所得的差额。 2.实际准备金(或理论责任准备金的修正)。在计算理论责任准备金时,基本是采用下述3个假设为条件的:其一是保险费在保险年度开始时就交付,而保险金的给付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年度终了时才进行的;其二是被保险人中各年龄层的死亡人数将准确地按照保险公司所选定的利率生息。不难推断,一旦一批同类型的投保人全部死亡,所积存的理论准备金将降至为零。又由于理论准备金的计算法是假定了纯保险费是均匀收取的,进而也就假定了附加保险费也是均匀收取的。然而,新填发的保险单在承保的第l年内原始费用,如代理费、体检费和手续费等十分突出,若仅凭第1年的附加保险费来支付这些费用将会出现入不敷出。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对理论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即对于第一年的开支费用要在准备金中扣除,修正后的准备金叫实际准备金。其计算方法通常有下列两种: (1)一年定期扣除法。除定期死亡保险外,不论哪一种保险,其第一年所收入的保险费均作为一年期的死亡保险费,其差额部分作为第一年的费用开支。所以,在第一年业务中不产生责任准备金,自第二年开始至保险期满止,再将第一年被扣除的责任准备金逐年补上,至期满时的准备金与保险金额相等。采用一年定期扣除法计算出来的实际准备金与年龄加大一岁、保险期限缩短一年的理论准备金数是相同的。 (2)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在实际业务中,短期业务保险费率均比长期业务高,而费用率却相对较低。因此,在第一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其剩下来的数额,短险业务要比长险业务相对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第一年不计算准备金的方法显失公平。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正是对一年定期扣除法的这一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是以某一种保险为修正的标准,凡年交净保险费低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仍沿用一年定期扣除法,年交净保险费高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净保险费数和准备金数以标准的保险为基础。因为净保险费数比标准的保险业务为高的业务,其年期一定比标准的保险业务要短。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一般是用20年限期交费终身保险或用20年储蓄保险作为修正的标准保险业务。 3.平均准备金。前面讲的理论准备金和实际准备金都是按投保的足年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日期是没有限制的,投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任何一天,都可作为保险单开始的起保l3期。因此,各保险单的l3期不尽一致,而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却是有期限的,一般是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所以,不能按照足年年份的准备金数来估算保险单的准备金数,而是要采用平均准备金数来估计保险单的准备金数,平均准备金的计算公式是: 平均准备金=(净保险费+E年度的准备金+本年度的准备金)÷2 一、保险费率构成部分是哪些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 1、纯保险费率 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 2、附加费率 (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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