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积金可以取出来的具体情况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5、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6、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