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吗? |
释义 |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特征包括提供保管服务、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仅转移占有权而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结语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给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承担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责任。保管合同的特征包括提供保管服务、可以是无偿或有偿合同、仅转移占有权而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根据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标准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