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可以是单务无偿或双务有偿的形式。保管合同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总的来说,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提供保管服务、费用约定、占有权转移和以交付为成立标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结语 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指一方将物品交付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合同。总之,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交付物品为准,具有实践合同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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